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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与陈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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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0-10-21
【编辑日期】 2013-01-01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0)石民初字第570号
【案例摘要】

申请人陈**,男,1991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石泉县城关镇红岩村五组,身份证号码:612423199109030813。

被申请人高**,男,汉族1967年12月26日出生,陕西省石泉县人,身份证号码:612423196712260070。系陕gt5088号出租车车主。

2010年10月10日,陈**驾驶陕gu9628号普通两轮摩托车由城关镇向阳大街自东往西方向行驶。当行驶至石泉县原物资局门前路段时与同向行驶在前紧急停车的被申请人高**驾驶的陕gt5088号轿车发生追尾相撞,造成陈**、赵雪莹受伤的交通事故。申请人为避免其合法权益遭受损失,于201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扣押高**驾驶的陕gt5088号出租车,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一款、二款、第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高**驾驶的陕gt5088号出租车予以扣押。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萍
二〇一〇年 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鲁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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