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xx服饰有限公司。
申请人上海xx服饰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3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据号码为1040005220909914,出票日期为2011年11月28日,汇票到期日为2012年5月26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40万元,出票人为泰州xx服饰有限公司,收款人、持票人均为上海xx服饰有限公司,付款行、承兑行均为中国银行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支行,未背书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xx服饰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张金标 |
审判员: | 张丽丽 |
代理审判员: | 孙姣娜 |
二〇一二年 六月二十六日 | |
书记员: | 程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