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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上海xx服饰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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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2-06-26
【编辑日期】 2013-01-01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2)浦民催字第34号
【案例摘要】

申请人上海xx服饰有限公司。

申请人上海xx服饰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3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据号码为1040005220909914,出票日期为2011年11月28日,汇票到期日为2012年5月26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40万元,出票人为泰州xx服饰有限公司,收款人、持票人均为上海xx服饰有限公司,付款行、承兑行均为中国银行上海市外高桥保税区支行,未背书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xx服饰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金标
审判员: 张丽丽
代理审判员: 孙姣娜
二〇一二年 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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