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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智因拖欠电话费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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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00-06-27
【编辑日期】 2013-01-01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00)海南民终字第307号
【案例摘要】

上诉人(原审被告)曾智,男,一九五七年二月九日出生,汉族,临高县城建公司副经理,住临高县对外贸易总公司宿舍。

委托代理人曾琦,海南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临高县电信局,住所地:临高县临城镇解放路。

法定代表人吴少红,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志明,男,临高县电信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王正郭,海南大华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曾智因拖欠电话费纠纷一案,不服临高县人民法院(1999)临民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一九九四年九月二十八日曾智向临高县电信局申请安装电话一部,同年十一月十四日临高县电信局给曾智安装了号码为283289(后因电话升位改为8283289)电话。一九九五年六月十一日(判决书校对有误,实为六月至十一月),临高县电信局结算,曾智的8283289电话费为人民币21085元。经电信局催缴,曾智到电信局核实电话通话电脑清单后,以话费中的通话多是西欧的国际热线电话,并非自己的行为为由,拒付所欠话费。一九九九年六月临高县电信局向原审法院申请支付令,曾智提出异议,同年八月起诉,要求曾智支付拖欠的电话费人民币21085元及滞纳金。原审法院认为临高县电信局为曾智安装了电话,双方之间就产生了合同关系,曾智未交付电话费是违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曾智给付临高县电信局电话费人民币21085元及其滞纳金(自1995年12月1日起至1998年3月30日止,按日仟分之五计算;1998年4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日仟分之三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全部付清。宣判后,曾智不服上诉称,我从没有到临高县电话局核实过电话清单及电信局结算我的电话费人民币21085元没有事实依据,并以临高县电信局自1995年7月份起到起诉的整整四年中没有向其催缴话费,其诉讼请求已超诉讼时效为由,要求二审法院驳回临高县电信局的诉讼请求。临高县电信局未作答辩,在二审询问中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对一审判决没有意见。

经审理查明,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十四日经曾智申请,临高县电信局为曾智安装了号码为283289(后因升位改为8283289)电话。临高县电信局以《临高县邮电局应收用户欠费结算表》、《临高(电信)分局临高分户销帐清单》举证,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一日至十一月二十七日止累计结算,曾智的8283289电话共欠缴话费人民币21085元。一九九五年十月因曾智欠缴话费,临高县电信局将8283289电话停机。一九九九年六月,临高县电信局向临高县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曾智对该支付令提出异议;同年八月二日,临高县电信局起诉,要求曾智支付欠缴话费人民币21085元及滞纳金。一审审理中,曾智承认于一九九五年八、九月间在电信局通知缴话费后曾到该局营业厅查询其通话记录;临高县电信局以该局测报员周海芳出庭作证,一九九五年通过曾智的电话及其后其弟曾祥健申请安装的8286899电话通知曾智缴交话费,曾智辩称自一九九五年八、九月后就再也没有收到电信局催缴话费的通知。经一审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但调解书送达时,曾智以"不打国际"为由拒绝签收。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临高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二000年四月二十八日曾智在收到判决书后,以临高县电信局的诉讼请求超过时效,结算欠缴话费人民币21085元没有事实依据为由提出上诉。案件受理后,本院责令临高县电信局对催交曾智欠费的事实举证,但该局未能提交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四日经上诉人申请,被上诉人为其安装了电话后,双方之间形成了债的法律关系,上诉人作为机主,负有管理电话并按规定交纳话费的义务,被上诉人作为电信管理部门,有请求机主按时缴交话费的权利。经被上诉人结算,上诉人自一九九五年六月至十一月累计欠缴话费人民币21085元。被上诉人于一九九五年间向上诉人催缴话费未果后,继续追索缺乏事实证据证明,也未提出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事由及证据,至一九九九年六月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已逾二年诉讼时效期间。被上诉人以双方未约定履行付款期限,可以随时要求对方履行及未超诉讼时效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上诉人上诉理由充分,应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予以改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临高县人民法院(1999)临民初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

二、驳回被上诉人临高县电信局的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各850元,由被上诉人临高县电信局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吴慧
代理审判员: 陈琼清
代理审判员: 唐海雄
二000年 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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