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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陈某申请变更监护人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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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1-12-29
【编辑日期】 2013-01-01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2)杨民一(民)特字第1号
【案例摘要】

申请人陈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

被申请人陈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

申请人陈某申请变更监护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陈某诉称,申请人陈某与被申请人陈某系兄弟。被监护人陈某年轻时起患有精神分裂症,原由父母及姐姐陈某照顾。2008年7月陈某去世后,陈某与哥哥陈某各自的子女一起送陈某入住松江区精神卫生中心,陈某因不知陈某去向没有探视过。对陈某及女儿经常探视陈某无异议。2011年3月28日经陈某申请,陈某户籍地居委会指定陈某作为陈某的监护人,当时陈某因为眼睛动手术没有参加。现考虑到陈某居住苏州,年事已高身体欠佳,不能很好照顾陈某,而陈某及女儿住在上海,照顾陈某比较方便,另陈某在购买上海市杨浦区大连西路某室房屋时未将陈某列为产权共有人,剥夺了陈某财产所有权,为了更好地照顾陈某,监护人之间能互相监督,申请人陈某申请与被申请人陈某共同担任陈某的监护人。

被申请人陈某辩称,陈某去世后,陈某女儿与大哥陈某子女及居委会一起将陈某送至松江区精神卫生中心住院治疗,之后陈某及女儿经常去医院探望、照顾陈某,结算相关费用,陈某尽到了监护职责。陈某虽住在苏州,但交通方便,有能力监护陈某,而陈某是知道陈某的去向,但至今未探望过,且其较自己年长,身体也欠佳,故陈某不同意陈某的申请,坚持由自己一人担任监护人。

经审理查明,陈某,女,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大连西路某室,未婚,无子女。申请人陈某与被申请人陈某、被监护人陈某系兄妹。陈某自年轻时起患有精神分裂症,原由父母及姐姐陈某照顾。2008年7月4日,陈某死亡。不久,被申请人子女与大哥陈某子女及居委会一起将陈某送至上海市松江区精神卫生中心住院治疗至今。期间,申请人没有到医院探望过陈某,主要由被申请人及女儿前往探望,并结算相关费用。2011年2月18日,上海市杨浦区四平路街道大连西路四弄居民委员会通知陈某、陈某、陈某兄弟三人协商监护人一事,陈某未到场,陈某、陈某同意由陈某担任陈某的监护人。同年3月28日,居委会指定陈某作为陈某的监护人。2011年12月26日,申请人具状来院,提出如上申请。

本院认为,被监护人陈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在姐姐陈某去世后被亲属送至上海市松江区精神卫生中心住院治疗,期间被申请人陈某及女儿经常去探望陈某,并负责结算相关费用,而申请人陈某未探望过。陈某经居委会指定作为陈某的监护人后,尽到了监护人的职责。现陈某申请与陈某共同担任陈某的监护人,陈某不同意该申请,考虑到自陈某住院至今陈某与陈某对陈某的照顾、关心情况,由陈某一人担任监护人无不妥之处,故对陈某要求共同担任监护人的申请不予支持。至于陈某称陈某在房产上侵害被监护人的利益,其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申请人陈某要求与陈某共同担任陈某的监护人的申请不予支持。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 张某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蒋某张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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