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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张某申请变更监护人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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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2-02-02
【编辑日期】 2013-01-01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2)黄浦民一民特字第1号
【案例摘要】

申请人张某。

委托代理人沈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张某申请变更监护人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30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张某诉称:申请人张某、被申请人张某某以及被监护人张某1系兄弟关系。因被监护人张某1自80年代初起患有精神分裂症,一直由张某作为监护人对其照顾。2009年,张某某得知张某1有大量银行存款及房屋动迁利益,就挑拨张某与母亲王某之间的关系,将张某1的监护人变更为张某某。但张某1的生活以及医疗费用等一直仍由张某负责照顾管理,张某某却从来不管不问,现张某1的身体状况也有所好转,张某想接其回家居住,也遭到张某某的拒绝。因张某某并没有尽到监护职责,故申请人张某请求变更监护权,由张某担任张某1的监护人。

被申请人张某某辩称:被监护人张某1之前没有被指定过监护人,2009年12月通过某居委会正式指定张某某为张某1的监护人。有关张某1的财产也由另外两名姐兄张某2、张某3共同监管的,因此不存在张某某侵吞财产的可能。张某某在担任监护人期间,对被监护人张某1照顾是尽心尽责的。至于张某1发生的医疗费等实际是张某1本人的钱款,只是因为做帐票据被张某拿走。请求驳回张某变更监护权的申请。

经查:张某2、张某某、张某3、张某、张某1系兄弟姐弟关系。被监护人张某1于1975年起被确诊为患有精神分裂症。2009年8月,经张某1的母亲王某推荐后,同年12月25日上海市黄浦区残疾人联合会登记确定张某某为张某1(精神一级残疾)的监护人。被监护人张某1的医疗费用等均系由张某2、张某3共同管理的张某1名下的钱款予以支付。另外,申请人张某、被申请人张某某均提供了王某、张某1的书面声明若干份,但其内容互相冲突。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的陈述;申请人提供的医院诊断意见书、残疾人信息、票据、银行存款、书面声明(王某、张某1);被申请人提供的残疾人证、书面声明(王某、张某1)等证据为证。

本院认为:被监护人张某1系精神一级残疾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009年12月25日经有关部门登记确定张某某为张某1的监护人。现张某申请变更监护人,但其提供的主要证据系王某、张某1的声明,与张某某提供的王某、张某1的声明内容相悖,张某也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张某某对张某1存在监护不利或侵害被监护人利益的情况。为了维护监护职责和被监护人生活的稳定,不宜轻易变动监护权。故张某的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张某请求变更监护人的申请。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钱伟侠
二〇一二年 二月 二日
书记员: 徐晓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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