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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人张x晖申请变更监护人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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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2-05-31
【编辑日期】 2013-01-01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2)虹民一(民)特字第24号
【案例摘要】

起诉人张x晖。

起诉人张x晖申请变更监护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起诉人张x晖诉称,被监护人张x与方x宝系夫妻关系,起诉人为被监护人与方x宝之子。2011年8月19日,张x被虹口区人民法院以(2011)虹民一(民)特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011年8月31日上海市虹口区xx路街道xx居民委员会指定方x宝为张x的监护人。现起诉人以方君宝年龄过大、无法照顾被监护人为由,要求变更起诉人为张铨监护人。

本院认为,张x经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患有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上海市虹口区曲阳路街道赤三居民委员会指定张x配偶方x宝为其监护人,现居委会依法指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无明显不利,故该指定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张x晖申请变更其为张x监护人的请求。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韩云娥
二〇一二年 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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