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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樊xx要求申请变更监护人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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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2-06-20
【编辑日期】 2013-01-01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2)闸民一(民)特字第28号
【案例摘要】

申请人樊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xx路x弄x号。

委托代理人徐xx(夫妻关系),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xx路x弄x号。

被申请人樊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xx路x号x室。

申请人樊xx要求申请变更监护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樊xx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姐妹关系。母亲赵xx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申请人系其监护人。赵xx于2009年6月5日因车祸在xx医院住院治疗至今,期间赵xx的退休工资、存单、保险单、房卡、黄金首饰、现金、伤残赔偿金共计623936.37元均由被申请人代保管。被申请人保管赵xx的钱款后从不主动向医院交付赵xx的医药费,xx医院从2010年11月起,不断催讨医药费,欠款已达人民币490000元。2011年3月、2011年12月被申请人两次发告知书通知医院放弃对赵xx治疗。由于被申请人没有履行监护人的职责,申请人只好代监护人履行义务,积极配合医院治疗工作,时刻关心赵xx治疗情况,根据医嘱配营养、支付急需药品费用。因被申请人对赵xx没有履行监护职责,要求将赵xx的监护人变更为申请人。

被申请人樊xx辩称,申请人所称并不属实,母亲车祸后,被申请人已尽到监护人的职责。2011年8月9日,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变更监护人的申请被驳回后,母亲住院治疗的生活方式并未发生改变。被申请人向医院发出告知书是经过其他兄弟姐妹同意后才发出的,且被申请人发出的告知书并非要求医生放弃对母亲的治疗,而是根据母亲的现状采取保守治疗。现申请人多次申请变更监护人的目的是为了母亲参与申请人所在地动迁获取最大利益,申请人的动机是为了谋取其自身利益,不同意由申请人担任母亲的监护人。

经审理查明,赵xx出生于1932年8月18日,配偶已去世,有子女六人,分别为申请人樊xx、被申请人樊xx、樊xx、樊xx、樊xx、樊xx。2009年6月5日,赵xx被车撞伤,一直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xx医院治疗,至今深度昏迷,靠呼吸机生存。2009年12月10日,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xx)闸民一(民)特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宣告赵x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樊xx为赵xx的监护人。2011年7月21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对赵xx没有履行监护职责,要求将赵xx的监护人变更为申请人,经(20xx)闸民一(民)特字第x号判决书判决驳回后,双方因监护问题产生矛盾,申请人再次向本院起诉,要求变更申请人为监护人。

上述事实,除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陈述外,有(20xx)闸民一(民)特字第x号、(20xx)闸民一(民)特字第x号、(20xx)虹民一(民)初字第x号、(20xx)虹民一(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为证。

本院认为,2011年8月9日,经(20xx)闸民一(民)特字第x号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要求变更监护人的申请后,被监护人赵xx的生活方式及身体状况并未发生改变。本案中,申请人并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在被申请人担任赵xx的监护人期间,被申请人存在遗弃、虐待被监护人、不尽监护责任的行为,也无证据显示申请人相对于被申请人更适合担任赵xx的监护人,鉴于赵xx目前的情况,被申请人担任赵xx的监护人并无不适,故对申请人的申请,本院难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樊xx的申请。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陈秀兰
二〇一二年 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虞振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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