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人韩丽丽,女,1968年9月16日出生。
起诉人韩丽丽不服指定监护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韩丽丽诉称,1996年,我与付豪的父亲付汝平结婚,2008年付汝平因病去世,付豪的生母也已去世。2009年3月26日,平舆县古槐镇街道办事处铁塔路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我为付豪的监护人,因我有多种疾病又下岗,请求依法撤销平舆县古槐镇街道办事处铁塔路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定监护。
本院认为,付豪系未成年人,父母均已死亡,祖父母、外祖父母也均已死亡,没有兄、姐,付豪的继母韩丽丽不同意平舆县古槐镇街道办事处铁塔路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其为付豪的监护人,同意由付豪的叔叔付雪平作付豪监护人。付豪已年满十五周岁,有一定识别能力,表示愿意付雪平作为其监护人,付雪平表示愿意作为付豪的监护人,因此付雪平作付豪的监护人对付豪更有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平舆县古槐镇街道办事处铁塔路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韩丽丽为付豪的监护人的指定;
二、指定付雪平为付豪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单春雷 |
二oo九年 五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