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人曹*,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宜川路。
起诉人曹*不服指定监护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起诉人曹*称,母亲张*与父亲曹*(已去世)共生育六个子女,即起诉人曹*、曹*、曹*、曹*、曹*和曹*。母亲张*现年迈体弱,丧失行为能力,为了妥善处理母亲的各项事宜,保障母亲的合法权益。2009年11月27日,上海市闸北区彭浦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指定曹*为张*的监护人,但起诉人曹*对上海市闸北区彭浦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的指定不服,要求撤销上海市闸北区彭浦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指定曹*为张*的监护人的指定,指定曹*为张*的监护人。
审理中,曹*表示不能胜任监护人的职责。曹*、曹*、曹*和曹*一致表示同意曹*作为张*的监护人,曹*也愿意担任张*的监护人。
本院认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张*年老体弱,且患有疾病。2009年11月27日,上海市闸北区彭浦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指定曹*为张*的监护人,本案审理中曹*明确表示不能胜任监护人的职责,现起诉人曹*要求指定曹*作为张*的监护人,曹*、曹*、曹*和曹*一致表示同意曹*作为张*的监护人,曹*也愿意担任张*的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闸北区彭浦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指定曹*为张*的监护人的指定;
二、指定曹*为张*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盛玉英 |
二oo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