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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肖要求变更被监护人肖的监护权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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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0-01-07
【编辑日期】 2013-01-01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09)闸民一(民)特字第31号
【案例摘要】

申请人肖*,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现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代理人张*,上海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肖*,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住上海市闸北区景凤路。

申请人肖*要求变更被监护人肖*的监护权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肖*称,被监护人肖*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人系肖*的妹妹,被申请人系肖*的侄子且系肖*的监护人。2008年初,肖*居住的上海市闸北区太阳山路*弄*号房屋开始动迁。肖*、肖*(系肖*的父亲)和曲*(系肖*的舅舅)为了多分房、多得动迁款,于2008年1月12日在隐瞒其他亲属的情况下,哄骗和胁迫肖*与从不相识的曲*在闸北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并向婚姻登记机关隐瞒了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所有文件均是肖*签名。肖*患有多种疾病,根本不能结婚。2009年5月,肖*向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肖*与曲*的婚姻无效。同年10月28日,法院判决确认肖*与曲*的婚姻无效。肖*为了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完全置肖*的利益于不顾,不但违反了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而且丧失了作为监护人的起码标准,不适合作肖*的合法监护人。现肖*与肖*一起生活,并由肖*照顾其生活起居,肖*与姐姐肖*及家庭其他长辈协商一致,要求肖*的监护人肖*变更为肖*。

被申请人肖*辩称,因肖*身体不好,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靠药物生活,长期病假,且两次离婚,家庭生活不稳定,肖*不适宜担任监护人。而居委会、邻居都可以证明被申请人照顾肖*很好。上海市闸北区太阳山路*弄*号房屋动迁后,被申请人与家人暂时居住在外面,给肖*提供了房屋。2009年5月肖*住院时,被申请人和父母垫付了1万多元。肖*出院时,肖*、肖*与被申请人及其父母发生争执,不让被申请人将肖*接回家。被申请人报警,警察到场后,肖*、肖*唆使肖*将残疾证抢走并逃离现场。后被申请人多次找肖*、肖*,但始终回避,不让被申请人将肖*带走。肖*跟长辈协商要求变更监护人的事情也未与被申请人协商。现不同意变更肖*的监护人为肖*,要求由被申请人担任肖*的监护人。

经审理查明,肖*(19*年*月*日报死亡)与高*(20*年*月*日报死亡)婚后生育肖*(19*年*月*日报死亡)、肖*(系肖*的父亲)、肖*、肖*、肖*。1997年肖*取得智力残疾人证,该证上监护人为肖*。2006年3月,肖*以身体不适无法照顾肖*为由向上海市闸北区残疾人联合会申请由肖*作为肖*的监护人。同月,肖*以肖*是残疾人,生活不能自理且无儿无女为由也向上海市闸北区残疾人联合会申请作为肖*的监护人,上海市闸北区芷江西路街道*居委会在申请上盖章并载明:“情况属实”。之后,肖*的智力残疾人证上监护人为肖*。

另查明,2008年1月12日,肖*与曲*(系肖*的舅舅)登记结婚。2009年5月,肖*起诉来院,要求确认肖*与曲*的婚姻无效。同年10月28日,本院判决肖*与曲*的婚姻为无效婚姻。

又查明,2009年3月26日,肖*起诉来院,要求肖*的监护人由肖*变更为肖*。同年4月13日,肖*撤回起诉。

审理中,肖*称,2009年4月13日撤诉,是因为申请人了解到肖*已登记结婚,故撤回起诉后起诉法院要求确认肖*与曲*的婚姻无效。肖*提供了2009年12月22日上海市宝山区张庙街道办事处*村第*居民委员会的证明,上载明:“兹有*村*号*室居民肖*、其姐姐肖*于2009年5月至今共同居住*村*号*室。”2009年12月27日上海市宝山区张庙街道办事处*村第*居民委员会的证明,上载明:“兹有肖*居住在通河*村*号*室。从2008年5月份至2009年4月底,其姐姐肖*长期居住此处,一切日常生活均由妹妹肖*照顾,特此证明。”肖*表示同意变更肖*的监护人为肖*。肖*表示不同意变更肖*的监护人为肖*,同意肖*作为肖*的监护人。肖*提供了2009年4月3日的家庭情况证明,上载明:“本人肖*父亲肖*母亲曲*和肖*一起居住在闸北区太阳山路*弄*号,和肖*关系融洽,从未发生过矛盾,我本人尽到对肖*监护人的职责。特此证明。”上海市闸北区芷江西路街道*居委会在该证明上盖章并载明:“根据邻居证明情况属实”。

本院认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本案中,从肖*和肖*的陈述及双方提供的证据可以反映,自2009年5月起肖*一直随肖*共同生活,由肖*照顾肖*的生活起居,肖*履行了作为监护人应当履行的职责。考虑到肖*已在肖*处生活半年多,生活比较稳定,从有利于肖*的生活出发,现申请人肖*要求肖*的监护人由肖*变更为肖*,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肖*的监护人由被申请人肖*变更为申请人肖*。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盛玉英
二o一o年 一月 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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