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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人梅淑珍不服指定监护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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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0-02-08
【编辑日期】 2013-01-01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0)湛民特字第410号
【案例摘要】

起诉人梅淑珍,女,196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

起诉人梅淑珍不服指定监护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起诉人梅淑珍父亲梅永安出生于1938年2月1日,系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供应部总库退休职工,梅永安有子女四人,长女梅许平、长子梅建军、次女梅淑珍、次子梅军峰。梅永安2009年因脑梗塞复发住院,经治疗出院后,诊断为脑萎缩,老年痴呆,无证表达能力和独立生活行为能力,其单位于2010年1月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指定梅永安的次女梅淑珍为其监护人,梅淑珍一家有七十八岁的公公,残疾的大伯子哥为由,不服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供应总库的决定,于2010年1月15日向本院起诉,要求法院依法重新确认父亲梅永安的监护。

本院认为,梅淑珍与其年老的公公及残疾的大伯子哥共同生活,再照顾其父亲确有困难,加之梅永安的长女梅许平、次子梅军峰证明,其父梅永安长期随次子梅军峰生活,梅军峰也表示愿意照顾父亲梅永安。因此,梅军峰继续照顾父亲梅永安更合适,对梅永安的老年生活更有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供应部总库指定梅淑珍为梅永安的监护人的指定。

二、指定梅军峰为梅永安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刘新
二○一○年 二月 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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