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人上海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沈某,该公司职员。
起诉人上海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要求撤销上海某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劳务公司)指定起诉人为秦某监护人的指定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起诉人上海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诉称2008年3月被监护人秦某在劳务公司办理了退休手续,系该公司的退休职工。被监护人秦某既不在起诉人的托管范围之内,劳务公司实际上也已在履行监护责任,故起诉人认为劳务公司应承担监护责任,起诉人并无法定的监护义务。
经审查,起诉人所称系事实。被监护人秦某系劳务公司的退休职工,其应承担被监护人秦某的监护责任。劳务公司指定起诉人为被监护人秦某的监护人的指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应予以撤销。劳务公司应为被监护人秦某的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上海某劳务有限公司指定上海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秦某监护人的指定;
二、指定上海某劳务有限公司为秦某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朱睢洁 |
二o一o年 四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