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办案助手 >> 典型案例
申请人林某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一案
【字体:
【判决时间】 2010-06-11
【编辑日期】 2013-01-01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0)沙法民特字第13号
【案例摘要】

申请人林某,某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宋某,重庆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林某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林某申请称,申请人林某与被监护人唐某系夫妻关系。2008年7月,唐某被北京天坛医院确诊为脑胶质瘤,经手术治疗后回渝休养恢复。申请人申请法院确认唐某的民事行为能力,法院判决宣告唐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010年1月13日,申请人林某方得知重庆市沙坪坝区某居民委员会已于2009年12月29日,指定李某为唐某的监护人。申请人认为,重庆市沙坪坝区某居民委员会无权指定监护人,且唐某在李某照料下病情更加恶化,李某年事已高,大腿骨曾摔断过,还患有高血压、高血脂、三叉神经痛等疾病,不适合担任唐某的监护人。故申请撤销李某的监护人资格,重新指定申请人为唐某的监护人。

本院认为,被监护人唐某患脑胶质瘤手术治疗从北京回渝后休养期间居住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柏树林其母李某家,并由李某照料其生活起居。

2009年8月28日,本院根据林某的申请,委托鉴定机构对唐某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后判决:宣告唐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009年12月29日,重庆市沙坪坝区某居民委员会根据唐某的经常居住地在其辖区及唐某一直是李某照料其生活起居的事实,指定李某为其女儿唐某的监护人,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人林某认为重庆市沙坪坝区某居民委员会无权指定李某为唐某的监护人的主张不能成立。

重庆市沙坪坝区某居民委员会从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唐某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唐某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唐某的财产等角度出发指定李某为唐某的监护人并无不当,且李某在担任唐某监护人期间,尽心尽力照料唐某,履行了监护职责。申请人林某不能证明李某在担任唐某监护人期间疏于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了唐某的合法权益,因此,申请人林某要求撤销李某监护人资格的理由也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林某要求撤销李某监护人资格,重新指定林某为唐某的监护人的申请。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王东友
二〇一〇年 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娟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