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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人穆某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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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0-10-13
【编辑日期】 2013-01-01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0)碚法民特字第0014号
【案例摘要】

起诉人:穆某,63岁

起诉人穆某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起诉人诉称:其与张某于2005年登记结婚。被监护人余某系张某与前夫余某之双胞胎儿子,现年13岁。现张某与余某均已死亡。被监护人由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指定由张某之母罗某监护,但罗某年老多病,无固定收入,不能确保被监护人健康成长,且起诉人一直承担被监护人的生活费,故要求撤销罗某对余某的监护权,并变更为由穆某行使。

本院认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的,由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担任第一顺位监护人,故本院原指定余某的外祖母罗某担任监护人。但认定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等因素确定。现监护人罗某年老体弱,无稳定经济来源,难以履行监护职责,不利于被监护人的健康成长。起诉人穆某身体健康,有稳定经济来源,也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并经被监护人余某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某街道某社区同意。同时穆某自张某死亡后实际承担了被监护人的生活费用,且被监护人余某均愿意由穆某行使监护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指定罗某为余某的监护人的指定;

二、指定穆某为余某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 张宏敏
二o一o年 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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