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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人江爱英不服指定监护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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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0-12-29
【编辑日期】 2013-01-01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1)汤宜民特字第1号
【案例摘要】

起诉人江爱英,女。

起诉人江爱英不服指定监护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起诉人江爱英诉称,我丈夫张全贵于1985年病故,我们有3个儿子,长子张平安、次子张根安、三子张温安。2002年6月,张温安与妻子郭燕(艳)芳经法院判决离婚,双方婚生儿子张世杰由张温安抚养。因张世杰年龄小,长期由我看护,吃住在一起。今年3月份,张温安在沙特阿拉伯王国打工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张世杰失去了父亲,郭艳芳又不履行监护义务,村委会指定我长子张平安为张世杰监护人,我认为不妥,故请求撤销小青山村民委员会指定张平安为张世杰监护人的指定,指定我为监护人。

本院认为,2002年3月8日,张温安在沙特阿拉伯王国打工时因交通事故死亡后,起诉人应为张世杰第一顺序的监护人,但起诉人已65岁,且身患心脏病、糖尿病等疾病,明显无监护能力。张世杰所在的小青山村名委员会在张世杰母亲郭燕芳下落不明,郭燕芳父亲郭虽成、母亲郭东英拒绝履行监护义务的情况下,指定有监护能力的张平安担任监护人。在张温安国外打工期间,张世杰一直由张平安抚养,张世杰在汤阴县修远学校上学的学费也由张平安支付,且张平安自愿担任监护人,这有利于张世杰健康成长,应维持小青山村民委员会的指定。起诉人要求撤销小青山村民委员会指定张平安为张世杰监护人的指定,指定其为张世杰监护人的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汤阴县宜沟镇小青山村民委员会指定张平安为张世杰的监护人的指定。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王建新
二ο一ο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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