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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狄x泽、申请人狄x淮、申请人狄x潜、申请人狄x沚、申请人狄x渤申请认定财产无主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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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2-08-15
【编辑日期】 2013-01-01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1)虹民一(民)特字第36号
【案例摘要】

申请人狄x泽、申请人狄x淮、申请人狄x潜、申请人狄x沚、申请人狄x渤申请认定财产无主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狄x泽、狄x淮、狄x潜、狄x沚、狄x渤诉称,申请人均系林xx妻子狄x漱的兄妹。东体育会路xx弄x号xx室房屋原系林xx所有,2008年10月6日,林xx因病去世。林xx的妻子狄x漱已早于林xx于2007年4月去世,林xx没有子女,也没有其他近亲属在世。林xx与狄x漱在世时,申请人不论从生活上、经济上,还是精神上,均给予较多照顾,对他们扶养较多。现请求认定林xx遗留的东体育会路xx弄x号xx室房屋为无主财产,并判归申请人所有。

经审查,申请人狄x泽、狄x淮、狄x潜、狄x沚、狄x渤均系被申请人林xx妻子狄x漱的兄妹。被申请人林xx,住上海市东体育会路xx弄x号xx室,上海xxx大学退休,于2008年10月6日死亡,遗留以下财产:上海市东体育会路xx弄x号xx室房屋一套。林xx无子女,未留遗嘱,其配偶狄x漱于2007年死亡,无其他法定继承人。林xx生前的生活由申请人照顾较多,其丧事亦由申请人操办。现申请人狄x泽、狄x淮、狄x潜、狄x沚、狄x渤诉至法院,请求认定林xx的遗产为无主财产,并判归申请人所有。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于2011年8月10日已在人民法院报刊登认领上述财产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公告届满后,上述财产无人认领。

本院认为: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属无主财产,应归国家或集体所有。申请人对林xx生前扶养较多,可从无主财产中分给五名申请人适当的遗产。林xx生前所在单位上海市xxx大学及其所在上海市曲阳xx居委会均表示对上述遗产放弃,不予主张,该遗产可归申请人狄x泽、狄x淮、狄x潜、狄x沚、狄x渤所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林xx所有的上海市东体育会路xx弄x号xx室房屋为无主财产,归申请人狄x泽、狄x淮、狄x潜、狄x沚、狄x渤所有;

二、本案公告费300元,由申请人狄x泽、狄x淮、狄x潜、狄x沚、狄x渤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 张妍
二〇一二年 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陆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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