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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马力申请宣告马在弟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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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06-01-16
【编辑日期】 2013-01-01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06)山民特字第1号
【案例摘要】

申请人马力,男,1983年4月12日生,汉族,农民,重庆市巫山县人,住巫山县官渡镇水库村六组。身份证号码:511226198304128196。

申请人马力申请宣告马在弟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申请宣告人马在弟(系马力之父),男,1957年8月22日生,汉族,农民,重庆市巫山县人,住巫山县官渡镇水库村六组。身份证号码:512227570822819。

申请人马力诉称,我父亲于2005年7月30日驾驶鄂QH1070两轮摩托车与熊平驾驶的渝B37572中型普通货车相撞,造成我父亲马在弟受伤的交通事故。后经巫山县司法鉴定所、万州区司法鉴定所鉴定,马在弟的伤残等级为三级,特申请宣告马在弟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我作为其监护人。

经审查,申请人马力的父亲马在弟于2005年7月30日7时30分许驾驶鄂QH1070两轮摩托车与驾驶员熊平驾驶的渝B37572中型普通货车从巫山县南陵乡驶往巫山县铜鼓镇,途径巫庙路32公里+500米处(小地名:罗家包)时相撞,造成马在弟受伤、鄂QH1070两轮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05年10月15日重庆市巫山县司法鉴定所作出了医鉴[2005]157号鉴定书,鉴定马在弟的伤残等级为三级。2006年1月6日万州区司法鉴定所作出了万司医鉴(2005)第0074号司法鉴定书,鉴定马在弟重度智力缺损的伤残等级系三级,严重运动性失语系四级伤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马在弟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马力为马在弟的监护人。

本案其他诉讼费400元,由申请人马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黄能平
二00六年 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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