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束仁平。
委托代理人杨东青,本区狮子山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人束仁平要求宣告束树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束树群。系申请人束仁平兄长。申请人称,我与束树群系兄弟关系,束树群因交通事故致伤,经铜陵市思瑞鉴定所鉴定,系外伤后人格改变,智能受损,现申请要求宣告束树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为其监护人。
经审查,被申请人束树群于2006年7月26日因交通事故受伤,入铜陵市人民医院进行治疗。2007年5月31日,经铜陵市思瑞鉴定所鉴定,系颅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1、器质性人格改变;2、器质性智能损害(轻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束树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束树群的兄长束仁平为束树群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张能 |
二oo七年 七月 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