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束仁平申请束树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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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07-07-04
【编辑日期】 2013-01-01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07)狮民特字第02号
【案例摘要】

申请人束仁平。

委托代理人杨东青,本区狮子山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人束仁平要求宣告束树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束树群。系申请人束仁平兄长。申请人称,我与束树群系兄弟关系,束树群因交通事故致伤,经铜陵市思瑞鉴定所鉴定,系外伤后人格改变,智能受损,现申请要求宣告束树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为其监护人。

经审查,被申请人束树群于2006年7月26日因交通事故受伤,入铜陵市人民医院进行治疗。2007年5月31日,经铜陵市思瑞鉴定所鉴定,系颅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1、器质性人格改变;2、器质性智能损害(轻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束树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束树群的兄长束仁平为束树群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张能
二oo七年 七月 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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