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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曹xx要求宣告陆xx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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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08-01-08
【编辑日期】 2013-01-01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08)浦民一(民)特字第4号
【案例摘要】

申请人曹xx,女,1954年9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潍坊六村。

申请人曹xx要求宣告陆xx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申请人陆xx,女,1921年8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老白渡。

申请人曹xx诉称与被申请人陆xx系养母女关系,陆xx丈夫已经于1970年去世。2007年12月,经上海市普陀区中心医院诊断,陆xx患脑梗塞、中风后遗症。现已表现出痴呆症状。故请求宣告陆xx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本院认为,对申请人提供的上海市普陀区中心医院病情证明书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根据证明书载明的诊断情况,申请人请求宣告被申请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陆xx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曹xx为陆xx的监护人。


审判员: 王艳萍
二oo八年 一月 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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