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曹xx,女,1954年9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潍坊六村。
申请人曹xx要求宣告陆xx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申请人陆xx,女,1921年8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老白渡。
申请人曹xx诉称与被申请人陆xx系养母女关系,陆xx丈夫已经于1970年去世。2007年12月,经上海市普陀区中心医院诊断,陆xx患脑梗塞、中风后遗症。现已表现出痴呆症状。故请求宣告陆xx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本院认为,对申请人提供的上海市普陀区中心医院病情证明书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根据证明书载明的诊断情况,申请人请求宣告被申请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陆xx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曹xx为陆xx的监护人。
审判员: | 王艳萍 |
二oo八年 一月 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