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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杨xx要求宣告杨xx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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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08-04-08
【编辑日期】 2013-01-01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08)浦民一(民)特字第13号
【案例摘要】

申请人杨xx

申请人杨xx要求宣告杨xx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杨xx,申请人杨xx系被申请人杨xx的外祖母。申请人杨xx称,杨xx从小行动迟缓、智力低下,其持有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残疾人证》,故依法申请宣告杨xx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经鉴定,杨xx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应评定为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杨xx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杨xx为杨xx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 颜佩娥
二oo八年 四月 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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