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xx
申请人杨xx要求宣告杨xx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杨xx,申请人杨xx系被申请人杨xx的外祖母。申请人杨xx称,杨xx从小行动迟缓、智力低下,其持有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残疾人证》,故依法申请宣告杨xx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经鉴定,杨xx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应评定为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杨xx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杨xx为杨xx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 | 颜佩娥 |
二oo八年 四月 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