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xx
委托代理人阮xx,上海市律和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黄xx要求宣告黄xx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黄xx,被申请人黄xx与申请人黄xx系父子关系。申请人黄xx称,2007年以来,黄xx的行为反常,表现出性情的改变及记忆障碍等情况。经上海市浦东新区精神卫生中心诊断,黄xx患有“阿尔茨海默病”,并认为病情会继续发展。经司法鉴定,黄xx患有脑器质性精神障碍,应评定为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故依法申请宣告黄xx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经审查,黄xx患有脑器质性精神障碍,应评定为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黄xx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黄xx为黄xx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 | 颜佩娥 |
二○○八年 四月 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