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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李要求宣告张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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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09-02-06
【编辑日期】 2013-01-01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09)闸民一(民)特字第3号
【案例摘要】

申请人李**,女,1934年**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路**号**室。

委托代理人张**,男,1957年**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路**弄51号401室。

申请人李**要求宣告张*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申请人张*萍,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闸北区**路**号**室。被申请人张*萍系申请人李**的女儿。申请人李**于2009年1月8日来院称,其女张*萍现于闸北区精神卫生中心接受治疗。为方便处理被申请人张*萍的各项事宜,维护被申请人张*萍的合法权益,申请宣告张*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另,被申请人张*萍现离异,与前夫叶**强生育女儿叶**菲,与前夫史**生育女儿史**(现未成年,随史**共同生活),申请人李**要求依法指定叶**为张*萍的监护人,叶**对此亦表示同意。

经申请人申请本院委托,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于2009年2月5日作出鉴定结论:被鉴定人张*萍患有偏执性精神障碍;被鉴定人张*萍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张*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叶**为张*萍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 金晶
二oo九年 二月 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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