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马战利,男,196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农民,现住永州市冷水滩区竹山桥镇沿河村223号,居民身份证号43290219670622661x。
申请人马战利要求宣告被申请人马园明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申请人马园明,男,198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现住永州市冷水滩区竹山桥镇沿河村8组,居民身份证号431103198909133334,系申请人马战利的儿子。申请人马战利认为被申请人马园明于2008年5月3日在广东省中山市遭遇交通事故损伤,经有关部门鉴定属轻度智力缺损,其伤残等级为八级。请求宣告被申请人马园明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申请人马战利为被申请人马园明的监护人。
经审查,被申请人马园明于2008年5月3日在广东省中山市遭遇交通事故损伤。2008年12月2日,广东埠湖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以[2008]广东埠湖精鉴字第15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马园明此次车祸引发的“脑外伤所致器质性(轻度)智能损害”符合颅脑损伤致轻度智力缺损。2008年12月25日,广东公量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以公量司鉴所[2008]临鉴字140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马园明因交通事故致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经治疗后目前存在轻度智力缺损、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评定为viii级(八级)伤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马园明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马战利为马园明的监护人。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申请人马战利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柏子仁 |
二00九年 六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