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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士荣申请宣告邵利敏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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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09-08-06
【编辑日期】 2013-01-01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09)金民特字第1号
【案例摘要】

申请人邵士荣,男,汉族,1940年6月1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朱凤龙,开封市金明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邵利敏,女,汉族,1984年4月2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许景梅,女,汉族,1943年1月16日出生,。

申请人邵士荣要求宣告邵利敏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申请人邵利敏,女,汉族,1984年4月24日出生,申请人邵士荣诉称:邵利敏2006年11月与开封市金明区杏花营镇榆园村的常坤鹏登记结婚。2007年8月生育一男孩,婚后常因家务事生气。2007年12月,邵利敏因家务琐事,精神受到严重刺激,经开封市第五人民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邵利敏现在申请人家。现有开封市第五人民医院的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出院证和申请人的户口簿作为证据证明邵利敏为无行为能力人及邵利敏与申请人的关系。因此,申请依法确认邵利敏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申请人为邵利敏的法定监护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邵士荣提交的开封市第五人民医院的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出院证和户口簿,内容客观、真实,能够证明邵利敏的精神患病情况和申请人与邵利敏的父女关系,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邵利敏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邵士荣为邵利敏的监护人。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邵士荣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朱广兵
二〇〇九年 八月 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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