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x俊
委托代理人周向军,上海祁长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李x俊要求宣告李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申请人李x。申请人述称,其与被申请人系祖孙关系。被申请人患有脑梗塞后遗症,血管性痴呆,常年神志不清,生活不能自理。现特向法院申请宣告李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经审查,被申请人经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患有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李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姚卫民 |
二〇一二年 七月 四日 | |
书记员: | 任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