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xx
申请人苏xx要求宣告李x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申请人李xx。申请人述称,其与被申请人系母女关系。被申请人常年营养不良,血色素低下,容易发病,没有思维,不认识人。现特向法院申请宣告李x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经审查,被申请人经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李x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姚卫民 |
二〇一二年 七月 十日 | |
书记员: | 任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