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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苏xx要求宣告李x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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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2-07-10
【编辑日期】 2013-01-01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2)虹民一(民)特字第28号
【案例摘要】

申请人苏xx

申请人苏xx要求宣告李x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申请人李xx。申请人述称,其与被申请人系母女关系。被申请人常年营养不良,血色素低下,容易发病,没有思维,不认识人。现特向法院申请宣告李x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经审查,被申请人经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李x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姚卫民
二〇一二年 七月 十日
书记员: 任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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