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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魏某某要求宣告陈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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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2-07-10
【编辑日期】 2013-01-01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2)闸民一(民)特字第31号
【案例摘要】

申请人魏某某,女,19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某某区某某路某某弄某某号某某室。

申请人魏某某要求宣告陈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申请人陈某某,男,19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某某区某某路某某弄某某号某某室,系申请人的配偶。申请人于201x年x月x日来院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原配夫妻。被申请人于200x年突发脑梗,200x年左右出现精神状态异常,后被诊断患有脑梗塞、后遗老年性痴呆。为方便处理被申请人的各项事宜,维护其合法权益,故申请宣告陈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要求依法指定申请人魏某某为陈某某的监护人。

经申请人申请,本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陈某某的行为能力进行鉴定,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于201x年x月xx日作出鉴定结论:被鉴定人陈某某患有血管性痴呆;被鉴定人陈某某目前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陈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指定魏某某为陈某某的监护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 盛洁
二〇一二年 七月 十日
书记员: 张启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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