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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金某、陈某要求宣告金某某死亡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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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2-04-30
【编辑日期】 2013-01-01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1)栖霞民特字第2号
【案例摘要】

申请人金某。

申请人陈某。

申请人金某、陈某要求宣告金某某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金某某系申请人金某、陈某之子,2006年1月22日11时40分许,金某母亲周某领着金某某乘坐中巴车从栖霞到××玩,下中巴车后金某某走失。报警后金某某一直下落不明。金某、陈某于2011年3月29日诉至本院,申请宣告金某某死亡。

经查,金某某,男,1999年3月2日生,汉族,南京市人,系申请人金某、陈某之子。2006年1月22日11时40分许,金某某随其外婆周某从栖霞乘中巴车到××,下车后,金某某与外婆走散。周某于当日向南京市公安局××分局报警。本院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1年4月28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金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金某某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金某某走失后一直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发出寻人公告后,至公告期满金某某仍然没有出现,故对于金某、陈某申请宣告金某某死亡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金某某死亡。

案件受理费80元,公告费260元,由申请人金某、陈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 吴文霜
二○一二年 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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