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金某。
申请人陈某。
申请人金某、陈某要求宣告金某某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金某某系申请人金某、陈某之子,2006年1月22日11时40分许,金某母亲周某领着金某某乘坐中巴车从栖霞到××玩,下中巴车后金某某走失。报警后金某某一直下落不明。金某、陈某于2011年3月29日诉至本院,申请宣告金某某死亡。
经查,金某某,男,1999年3月2日生,汉族,南京市人,系申请人金某、陈某之子。2006年1月22日11时40分许,金某某随其外婆周某从栖霞乘中巴车到××,下车后,金某某与外婆走散。周某于当日向南京市公安局××分局报警。本院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1年4月28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金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金某某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金某某走失后一直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发出寻人公告后,至公告期满金某某仍然没有出现,故对于金某、陈某申请宣告金某某死亡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金某某死亡。
案件受理费80元,公告费260元,由申请人金某、陈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 | 吴文霜 |
二○一二年 四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