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钱某某,女
申请人钱某某要求宣告李某某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钱某某诉称,被申请人李某某系低能儿。1993年11月8日在自行去上班途中走失,至今未归。被申请人离家不久,家人曾报警、登报寻人,并在街头张贴过自制的寻人启示,经多方寻找,至今仍无音讯,故要求法院宣告李某某死亡。
经查,被申请人李某某(系智力残疾者),男。申请人钱某某与被申请人李某某系母子关系。1993年11月8日被申请人外出后至今未归。2011年3月28日上海市公安局某某分局某某派出所出具失踪人员信息登记表,注明:“1993年11月8日,报警人李某某来某某派出所报称:其子李某某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出走原因不明。自报失踪至今无音讯。”后经多方寻找一直无被申请人李某某音讯,故申请人于201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宣告李某某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1年4月26日在本院公告栏及李某某户籍所在地发出寻找李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李某某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李某某下落不明已达十年有余,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李某某死亡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李某某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 | 董婷婷 |
二〇一二年 五月 四日 | |
书记员: | 李嘉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