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励某,女。
申请人励某要求宣告张某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励某述称,其丈夫张某是上海船务某公司船员,2009年11月23日在船上上班时不慎失足落水,经多方寻找,至今无音讯,故申请人要求宣告张某死亡。
经查,被申请宣告死亡人张某,男,1958年7月2日出生,汉族,原住上海市普陀区某路458弄222号403室,系申请人的丈夫。2009年11月23日张某在船上工作时,不慎落水,经反复搜寻无果。长江航运公安局黄石分局黄冈派出所于2010年12月1日出具情况证明,认定长航某上海船务某分公司所属甲810xx驳船员张某,2009年11月23日在长江李家州锚地落水失踪,经当地海事部门组织有关单位一年来反复搜寻仍未发现落水者,此人已无生还可能。以上事实,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黄石蕲春海事处的搜救情况说明、长江航运公安局黄石分局黄冈派出所的情况说明、情况证明、长航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船务某分公司的落水失踪事故报告、工伤认定书以及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由于张某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于2011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要求依法宣告张某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2年2月1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张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至今张某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张某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经有关机关证明其已不可能生存,申请人要求宣告张某死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张某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副庭长: | 崔迈科 |
二〇一二年 五月 四日 | |
书记员: | 刘沉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