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喻秋香。
被申请人:邱立新。
申请人喻秋香要求宣告邱立新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喻秋香述称,被申请人邱立新于1996年12月离家至今未归,故申请宣告邱立新死亡。
经查,邱立新,系申请人喻秋香之女。1996年12月,邱立新离家至今下落不明,经寻找未果。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1年4月21日在《人民日报》上发出寻找邱立新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邱立新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自1996年12月下落不明,至今已满十五年,其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证实此事实,故申请人要求宣告邱立新死亡,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邱立新死亡。
本案公告费人民币350元由喻秋香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王琴 |
二o一二年 五月 七日 | |
书记员: | 梁晓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