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丁XX,男,1971年生。
申请人丁XX要求宣告丁X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被申请人丁X,男,1968年10月生,身份证号XXXXXX,汉族,住本市XX街道XX村委XX号,现下落不明。申请人丁XX系被申请人丁X胞弟,被申请人丁X于1989年4月离家到上海看病后音讯全无,至今下落不明。因被申请人下落不明长达二十余年,现申请人依法申请宣告被申请人丁X死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供了常州市XX区XX街道XX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1份,该组证据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并提供了常州市公安局XX分局出具的证明1份,该证明对丁X的个人信息以及其与丁XX的兄弟关系予以确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1年5月4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丁X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1年,现已届满,丁X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丁X下落不明满四年,作为其弟的丁XX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向法院申请宣告丁X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被申请人丁X死亡。
本案案件公告费300元(申请人已预交),由申请人丁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刘霞 |
二0一二年 五月 九日 | |
书记员: | 陈敏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