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朱燕,女,1980年6月13日生。
申请人朱燕要求宣告朱庄大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朱燕诉称,被申请人朱庄大于1998年10月出走,至今已有13年,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宣告朱庄大死亡。
经查,被申请人朱庄大(曾用名朱宝华),男,1954年6月26日生,现下落不明。朱庄大与马全珍原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女儿朱燕。2004年2月26日,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判决朱庄大(时名朱宝华)和马全珍离婚。1998年10月,朱庄大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申请人朱燕依法申请被申请人朱庄大死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提供一份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五星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该证据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1年5月10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朱庄大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朱庄大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朱庄大下落不明满四年,作为其女儿的朱燕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向法院申请宣告朱庄大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被申请人朱庄大死亡。
本案案件公告费300元(申请人已预交),由申请人朱燕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 | 李宏玉 |
二○一二年 五月十七日 | |
书记员: | 陈敏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