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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朱燕要求宣告朱庄大死亡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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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2-05-17
【编辑日期】 2013-01-01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1)钟民特字第2号
【案例摘要】

申请人朱燕,女,1980年6月13日生。

申请人朱燕要求宣告朱庄大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朱燕诉称,被申请人朱庄大于1998年10月出走,至今已有13年,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宣告朱庄大死亡。

经查,被申请人朱庄大(曾用名朱宝华),男,1954年6月26日生,现下落不明。朱庄大与马全珍原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女儿朱燕。2004年2月26日,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判决朱庄大(时名朱宝华)和马全珍离婚。1998年10月,朱庄大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申请人朱燕依法申请被申请人朱庄大死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提供一份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五星派出所出具的证明,该证据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1年5月10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朱庄大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朱庄大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朱庄大下落不明满四年,作为其女儿的朱燕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向法院申请宣告朱庄大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被申请人朱庄大死亡。

本案案件公告费300元(申请人已预交),由申请人朱燕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 李宏玉
二○一二年 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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