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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刘某要求宣告管某死亡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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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2-05-21
【编辑日期】 2013-01-01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1)黄民一(民)特字第17号
【案例摘要】

申请人刘某。

委托代理人江某。

申请人刘某要求宣告管某死亡一案,由原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0日受理后,原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因撤二建一被撤销,2011年10月11日起由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法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刘某诉称:刘某与管某系夫妻关系。管某因患老年痴呆症于2006年8月走失,至今未归,且音讯全无,故申请本院宣告管某死亡。

经查:管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本市车站支路x弄x号,与申请人刘某系夫妻关系。管某于2006年8月离家后走失,申请人将此情况于同月向公安机关报告。管某至今音讯全无。上述事实,有刘某的陈述及其提供的本市车站支路x弄x号户籍资料、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某派出所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1年5月20日在本院公告栏内发出寻找管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管某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管某自2006年起至今下落不明已满四年,刘某申请宣告其死亡,合法有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管某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丁峰
二〇一二年 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韩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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