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罗某某,女,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某市某县某乡某村某号。
被申请人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某市某县某乡某村某号。
申请人罗某某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徐某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罗某某诉称,被申请人徐某与申请人罗某某系夫妻关系。2006年1月,被申请人离家出走后即与家人无联系。嗣后,申请人多方寻找,但至今杳无音讯。故依法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徐某死亡。
经查,徐某,男,汉族,原住某市某乡某村某号。被申请人徐某与申请人罗某某系夫妻关系。2006年1月,被申请人离家出走,不知去向至今。某市某县某某乡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及某市某县公安局某派出所证实了以上事实。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1年5月23日发出了寻找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1年,现已届满,徐某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徐某自2006年1月起离家外出,至今杳无音讯。某县某某乡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及某市某县公安局某派出所对徐某不知去向之事予以了证实。本院发出寻找徐某公告,公告期满徐某仍无下落,故被申请人徐某下落不明之事应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徐某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黄蓉 |
二〇一二年 五月二十三日 | |
书记员: | 朱丽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