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高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闸北区xx路x弄x号,暂住上海市闸北区xx路x弄x号x室。
委托代理人顾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闸北区xx路x弄x号,住上海市闸北区xx路x弄x号x室。
申请人高xx要求宣告顾xx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高xx诉称,其子顾xx于1997年11月25日离家出走,虽经寻找,至今仍下落不明,申请人于2003年10月向法院申请宣告顾xx失踪,法院判决宣告顾xx失踪之后,顾xx仍毫无音讯,请求依法宣告顾xx死亡。
经查,顾xx,男,196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闸北区xx路x弄x号。顾xx系申请人高xx儿子,顾xx于1997年11月25日离家出走,其家人四处寻找并报当地警署,但至今仍无音讯。申请人于2003年10月向法院申请宣告顾xx失踪,法院判决宣告顾xx失踪之后,顾xx仍毫无音讯,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于2011年5月21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顾xx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被申请人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生效判决书证实被申请人顾xx自2003年11月5日起失踪,至今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申请人高xx系被申请人顾xx之母,其申请宣告顾xx死亡,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顾xx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陈秀兰 |
审判员: | 张惠俊 |
人民陪审员: | 惠荣珍 |
二〇一二年 五月二十四日 | |
书记员: | 虞振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