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xx,男。
被申请人江xx,男,。
申请人江xx要求指定其为被申请人江xx的财产代管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江xx诉称,被申请人江xx系其父亲,江xx2003年前一直在三门峡市做生意,2003年至今下落不明,2009年10月其提出申请,洛阳市涧西区法院(2009)涧民二初字第436号民事判决书宣告江xx为失踪人,但没有指定财产代管人。现申请法院指定其为江xx的财产代管人。
审理查明,被申请人江xx系申请人江xx的父亲,2003年前一直在三门峡市做生意,2003年至今下落不明,2009年10月江xx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作出(2009)涧民二初字第436号民事判决书宣告江xx为失踪人,但没有指定财产代管人。2010年5月20日江xx再次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指定其为江xx的财产代管人。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江xx已被宣告为失踪人,申请人江xx系被申请人江xx的儿子,由其代管江xx的财产,有利于保护失踪人江xx的财产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指定江xx为江xx的财产代管人。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韩晓礼 |
二0一0年 九月十七日 | |
代书记员: | 刘会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