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史某某,男,195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平乡县河古庙镇某某村人,住本村,系失踪者史某某之父。
申请人丁某某,女,195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平乡县河古庙镇某某村人,住本村,系失踪者史某某之母。
申请人史某某、丁某某要求宣告史某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2005年3月27日,被申请人史某某的丈夫豆某某因病死亡,史某某经不起打击精神失常,于2006年元月走失,至今下落不明,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宣告史某某失踪。
经查,史某某,女,197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平乡县河古庙镇某某村。其是申请人史某某、丁某某的女儿,史某某于2006年1月26日走失,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2年5月24日在检察日报发出寻找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史某某于2006年1月26日走失,下落不明已满两年,其父母史某某、丁某某向本院提出宣告失踪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史书英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负担。
审判员: | 王赞改 |
二〇一二年 八月二十五日 | |
书记员: | 聂新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