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胡运生,男,1928年6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宁远县冷水镇下胡家村9组。公民身份号码432924192806043212。
申请人胡运生要求宣告曾壮姣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胡运生诉称,申请人之媳妇于2010年2月失踪,已满二年,根据法律规定,特申请人民法院宣告曾壮姣为失踪人。
经查,被申请人曾壮姣(女,195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宁远人,农民,住宁远县冷水镇下胡家村9组)于2010年2月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满2年。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2年5月23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曾壮姣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曾壮姣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曾壮姣已下落不明二年,经申请人胡运生申请,可以宣告为失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曾壮姣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 罗四平 |
二o一二年 八月二十八日 | |
代理书记员: | 刘娇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