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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胡运生要求宣告曾壮姣失踪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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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2-08-28
【编辑日期】 2013-01-01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2)宁法民特字第530号
【案例摘要】

申请人胡运生,男,1928年6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宁远县冷水镇下胡家村9组。公民身份号码432924192806043212。

申请人胡运生要求宣告曾壮姣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胡运生诉称,申请人之媳妇于2010年2月失踪,已满二年,根据法律规定,特申请人民法院宣告曾壮姣为失踪人。

经查,被申请人曾壮姣(女,195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宁远人,农民,住宁远县冷水镇下胡家村9组)于2010年2月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已满2年。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2年5月23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曾壮姣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曾壮姣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曾壮姣已下落不明二年,经申请人胡运生申请,可以宣告为失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曾壮姣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罗四平
二o一二年 八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刘娇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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