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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张某某要求宣告李某失踪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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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2-08-29
【编辑日期】 2013-01-01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2)平民特字第3号
【案例摘要】

申请人张某某,男,199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平乡县河古庙镇某某村人,住本村,系被申请人李某之子。

法定代理人陈某某,女,195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平乡县河古庙镇某某村人,住本村,系张某某婶母。

委托代理人孟某某,河北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某,河北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张某某要求宣告李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申请人李某因精神失常于2009年4月13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张某某之父张某某于2010年1月18日因病死亡,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宣告李某失踪。

经查,李某,女,196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平乡县河古庙镇某某村人。其是申请人张某某的母亲,李某于2009年4月13日走失,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2年5月28日在检察日报发出寻找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李梅于2009年4月13日走失,下落不明已满两年,其儿子张某某向本院提出宣告失踪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李某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负担。


审判员: 王赞改
二〇一二年 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聂新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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