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某某,男,1999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平乡县河古庙镇某某村人,住本村,系被申请人李某之子。
法定代理人陈某某,女,195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平乡县河古庙镇某某村人,住本村,系张某某婶母。
委托代理人孟某某,河北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某,河北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张某某要求宣告李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申请人李某因精神失常于2009年4月13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张某某之父张某某于2010年1月18日因病死亡,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宣告李某失踪。
经查,李某,女,196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平乡县河古庙镇某某村人。其是申请人张某某的母亲,李某于2009年4月13日走失,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2年5月28日在检察日报发出寻找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李梅于2009年4月13日走失,下落不明已满两年,其儿子张某某向本院提出宣告失踪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李某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负担。
审判员: | 王赞改 |
二〇一二年 八月二十九日 | |
书记员: | 聂新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