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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黄法夯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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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2-08-30
【编辑日期】 2013-01-01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2)宁法民特字第543号
【案例摘要】

申请人黄法夯,女,1940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宁远县水市镇小欧家村9组。公民身份号码432924194006101241。

申请人黄法夯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黄法夯申请称,被申请人欧新贵于2003年2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请求人民法院宣告欧新贵失踪。

经查,被申请人欧新贵,女,197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宁远县水市镇小欧家村9组。公民身份号码432924197404251222。申请人黄法夯与被申请人欧新贵系婆媳关系。被申请人欧新贵于2003年2月离家出走,从此音讯全无,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2年5月21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欧新贵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限为3个月,现公告期限届满,欧新贵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欧新贵于2003年2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达九年之久,申请人黄法夯申请宣告欧新贵失踪,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欧新贵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朱劲
二o一二年 八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 刘光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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