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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王某某要求宣告王某某失踪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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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2-08-30
【编辑日期】 2013-01-01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2)平民特字第5号
【案例摘要】

申请人王某某,女,200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平乡县河古庙镇某某村人,住本村,系下落不明者王某某之女。

法定代理人张某某,男,195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平乡县河古庙镇某某村人,住本村,系申请人王某某之外祖父。

委托代理人孟某某,男,196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平乡县丰州镇育才路某某号。

申请人王某某要求宣告王某某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2009年10月16日,被申请人王某某的妻子张某某因病死亡,王某某经不起打击精神失常,于2009年10月19日夜走失,至今下落不明,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宣告王某某失踪。

经查,王某某,男,198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平乡县河古庙镇某某村人。其是申请人王某某的父亲,王某某于于2009年10月19日夜走失,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2年5月30日在检察日报发出寻找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王某某于2009年10月19日夜走失,下落不明已满两年,其女王某某向本院提出宣告失踪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王某某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赞改
二〇一二年 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聂新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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