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良海,男,1941年6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光山县河棚乡河棚街。身份证号码:413025410602391。
申请人李良海要求宣告扶红玉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申请人扶红玉系申请人儿媳,申请人之子李家斌于2009年7月10日,因道路交通意外事故死亡,2010年2月份,被申请人精神失常,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信。现申请人李良海请求依法宣告被申请人扶红玉失踪。
经查,被申请人扶红玉,女,1975年10月9日生,住光山县净居士管理区李坊村西北村民组,身份证号码:41302519751009368。系申请人李良海儿媳,于2010年2月份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2年5月29日在光山县净居士管理区李坊村村委会发出寻找扶红玉 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经报刊发布公告期限已届满,扶红玉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扶红玉离家出走,至今无联系。申请人李良海申请宣告扶红玉失踪,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扶红玉为失踪人。
二、指定李良海为失踪人扶红玉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审判员: | 陈梦扬 |
二0一二年 八月三十日 | |
书记员: | 李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