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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郑xx要求宣告庹x失踪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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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2-08-31
【编辑日期】 2013-01-01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2)临民特字第6号
【案例摘要】

申请人郑xx,男,2004年出生,汉族,在校学生,住临澧县。

法定代理人董云秀,女,195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澧县,系郑xx祖母。

申请人郑xx要求宣告庹x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郑xx诉称:申请人之父郑xx于2010年10月28日因病去世,母亲庹x于2004年8月外出务工,至今杳无音信,下落不明。现请求法院宣告庹x失踪。

经审理查明:庹x,女,1986年出生,汉族,户籍地临澧县,与申请人郑xx系母子关系。2010年10月28日申请人郑xx之父郑xx因病去世。2004年8月,庹x外出打工,至今未归,现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2年5月31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寻找庹x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庹x仍然下落不明。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的陈述、郑xx、董云秀及庹x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各1份、临澧县公安局衍嗣庵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1份、临澧县官亭乡凤兴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1份、临澧县太浮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及临澧县太浮镇八仙村村民委员会共同出具的证明1份及《人民法院报》刊登的本院公告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庹x下落不明超过二年,应依法宣告其为失踪人。其利害关系人郑xx向本院申请宣告庹x失踪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庹x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李春林
二0一二年 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胡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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