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姜正星,男,1989年9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光山县晏河乡程山村姜湾村民组。身份证号码:411522198909284205。
申请人姜正星要求宣告陈华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申请人陈华系申请人母亲,申请人父亲姜立康于2001年病故。2003年秋,被申请人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信。现申请人姜正星请求依法宣告被申请人陈华失踪。
经查,被申请人陈华,女,1965年8月9日生,住光山县晏河乡程山村姜湾村民组,身份证号码:413025196508094268。系申请人姜正星母亲,于2003年秋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2年5月30日在光山县晏河乡程山村村委会发出寻找陈华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经报刊发布公告期限已届满,陈华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陈华离家出走,至今无联系。申请人姜正星申请宣告陈华失踪,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陈华为失踪人。
二、指定姜正星为失踪人陈华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审判员: | 陈梦扬 |
二0一二年 八月三十一日 | |
书记员: | 李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