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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李贤词要求宣告柯青失踪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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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2-08-31
【编辑日期】 2013-01-01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2)光民特字第42号
【案例摘要】

申请人李贤词,男,1946年7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光山县晏河乡李湾村王洼组。身份证号码:413025194607293917。

申请人李贤词要求宣告柯青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申请人柯青系申请人儿媳,申请人之子李良军于2011年2月9日,因肝癌死亡, 2008年7月份,被申请人因夫妻吵架诱发精神失常后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信。现申请人李贤词请求依法宣告被申请人柯青失踪。

经查,被申请人柯青,女,1977年11月16日生,住光山县晏河乡李湾村王洼组,身份证号码:413025197711163622。系申请人李贤词儿媳,于2008年7月份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2年5月30日在光山县晏河乡李湾村村委会发出寻找柯青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经报刊发布公告期限已届满,柯青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柯青离家出走,至今无联系。申请人李贤词申请宣告柯青失踪,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柯青为失踪人。

二、指定李贤词为失踪人柯青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审判员: 陈梦扬
二0一二年 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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