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韩启秀,女,1937年12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光山县晏河乡河川村简店村民组。身份证号码:413025193712254229。
申请人韩启秀要求宣告郑秀琴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申请人郑秀琴系申请人儿媳,申请人儿子简明和于1997年8月份在家自缢。1999年春,被申请人外出务工,至今杳无音信。现申请人韩启秀请求依法宣告被申请人郑秀琴失踪。
经查,被申请人郑秀琴,女,1972年12月29日生,住光山县晏河乡河川村简店村民组,身份证号码:413025197212294302。系申请人韩启秀儿媳,于1999年春外出务工,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2年5月30日在光山县晏河乡河川村村委会发出寻找郑秀琴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经报刊发布公告期限已届满,郑秀琴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郑秀琴外出务工,至今无联系。申请人韩启秀申请宣告郑秀琴失踪,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郑秀琴为失踪人。
二、指定韩启秀为失踪人郑秀琴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审判员: | 陈梦扬 |
二0一二年 八月三十一日 | |
书记员: | 李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