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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韩启秀要求宣告郑秀琴失踪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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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2-08-31
【编辑日期】 2013-01-01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2)光民特字第47号
【案例摘要】

申请人韩启秀,女,1937年12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光山县晏河乡河川村简店村民组。身份证号码:413025193712254229。

申请人韩启秀要求宣告郑秀琴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申请人郑秀琴系申请人儿媳,申请人儿子简明和于1997年8月份在家自缢。1999年春,被申请人外出务工,至今杳无音信。现申请人韩启秀请求依法宣告被申请人郑秀琴失踪。

经查,被申请人郑秀琴,女,1972年12月29日生,住光山县晏河乡河川村简店村民组,身份证号码:413025197212294302。系申请人韩启秀儿媳,于1999年春外出务工,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2年5月30日在光山县晏河乡河川村村委会发出寻找郑秀琴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经报刊发布公告期限已届满,郑秀琴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郑秀琴外出务工,至今无联系。申请人韩启秀申请宣告郑秀琴失踪,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郑秀琴为失踪人。

二、指定韩启秀为失踪人郑秀琴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审判员: 陈梦扬
二0一二年 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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