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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郑先峰要求宣告杨配失踪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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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2-08-31
【编辑日期】 2013-01-01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
【案例字号】 (2012)光民特字第49号
【案例摘要】

申请人郑先峰,男,1968年3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光山县晏河乡河川村胡小湾村民组。身份证号码:413025196803206314。

申请人郑先峰要求宣告杨配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申请人杨配系申请人儿媳,申请人儿子郑亮亮于2010年5月10日在家触电身亡。2010年5月15日,被申请人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信。现申请人郑先峰请求依法宣告被申请人杨配失踪。

经查,被申请人杨配,女,1987年11月9日生,住光山县泼陂河镇椿树店村,身份证号码:411522198711094525。系申请人郑先峰儿媳,于2010年5月15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2年5月30日在光山县泼陂河镇椿树店村村委会发出寻找杨配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经报刊发布公告期限已届满,杨配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杨配离家出走,至今无联系。申请人郑先峰申请宣告杨配失踪,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杨配为失踪人。

二、指定郑先峰为失踪人杨配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审判员: 陈梦扬
二0一二年 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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