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何遍福,男,1968年6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3196806290610,汉族,道县人,住道县梅花镇贵头村5组。
被申请人吴瑶珍,女,1973年6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3197306270626,汉族,道县人,农民,原住址同上,现下落不明,系申请人何遍福弟媳。
申请人何遍福要求宣告吴遥珍失踪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杨军党独任审理,书记员陈艳担任庭审记录,于2012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何遍福到庭参加诉讼。被申请人吴遥珍经本院公告,期满后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黄告珠向本院起诉称,被申请人吴瑶珍系申请人弟媳,被申请人吴瑶珍与申请人何遍福的弟弟何所福于2002年结婚。2002年6月7日在海南生女孩何香秀,次月后回道县。被申请人吴瑶珍在何香秀满三个月后离家出走,至今没有任何联系。申请人的弟弟何所福于2005年1月1日死亡。申请人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宣告被申请人吴瑶珍为失踪人。
经审查,被申请人吴瑶珍,女,1973年6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923197306270626,汉族,道县人,农民,系申请人何遍福的媳妇,失踪前住道县梅花镇贵头村5组。被申请人吴瑶珍与申请人何遍福的胞弟何所福于2000年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双方没有办理结婚证。同居后于2002年6月7日生女孩何香秀。2002年7月回何所福与吴瑶珍带着何香秀回到道县生活。2002年10月被申请人吴瑶珍在何香秀满三个月后离家出走,经多方寻找未果。申请人的弟弟何所福于2005年1月1日因死亡。申请人何遍福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宣告被申请人吴瑶珍失踪。被申请人吴瑶珍与何所福同居后,没有共同财产,没有共同债权、债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2年5月18日在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吴瑶珍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吴瑶珍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吴瑶珍自2007年独自外出,下落不明,至今已五年有余,经本院发出公告,仍然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被申请人吴瑶珍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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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 杨军党 |
二0一二年 九月 日 | |
书记员: | 陈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