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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区华灿诉被告广州市穗粤船务有限公司船舶物料供应合同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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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时间】 2012-03-16
【编辑日期】 2013-01-01
【案例性质】 普通案例
【审理法院】 广州海事法院
【案例字号】 (2012)广海法终字第75号
【案例摘要】

原告:区华灿。

被告:广州市穗粤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沿江中路298号江湾新城中区三十三楼。

法定代表人:罗鉴钊,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区华灿诉被告广州市穗粤船务有限公司船舶物料供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贵宁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3月7日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证据交换,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区华灿,被告法定代表人罗鉴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4月,原告向被告管理的“明洋01”轮供应帆布,当时口头约定交货后付款,但被告一直未能依约支付货款4,700元。被告拖欠货款,已构成违约。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7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欠条作为证据。

被告辩称:对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无异议。

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原告向被告管理的“明洋01”轮供应帆布,货款为4,700元。双方口头约定,原告提供帆布后,开具发票到被告处收款。2011年5月13日,被告出具欠条给原告,确认收到原告提供的帆布和原告开具的发票,尚欠原告“明洋01”轮帆布货款4,7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欠款,但被告未能偿还。

2011年11月18日,本院发布(2011)广海法拍字第4至30号拍卖公告,公告本院决定强制拍卖包括“明洋01”轮在内的27艘船舶,限定与各船舶有关的债权人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原告作为申请人,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申请债权登记,本院依法裁定准予登记。原告负担债权登记申请费1,000元。2012月2月23日,“明洋01”轮被依法变卖。

本院认为:本案是一宗船舶物料供应合同纠纷。原、被告达成的本案“明洋01”轮船舶物料供应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一致的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告已依约向“明洋01”轮供应帆布,但被告未向原告支付货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关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被告拖欠货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4,700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州市穗粤船务有限公司向原告区华灿支付货款4,700元。

本案受理费25元,债权登记申请费1,000元,由被告负担。上述两项诉讼费用可由本院从“明洋01”轮变卖所得款中先行拔付。

以上给付金钱义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 吴贵宁
二○一二年 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权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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